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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第三方公司代收货款如何做账务处理?

    【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如何界定的?【回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学习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高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 更多推荐: 重复提示需提交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怎么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税务师事务所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展,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要想赢得市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税务师事务所除了着力提供优质的服务,还要学会把握机遇,不断挖掘新的业务来拓展服务,以适应动态的经济环境需要。山东省济南市百丞税务师事务所为某银行代理呆账损失报批工作,便是根据政策变化积极拓展业务的成功一例。 事情是这样的。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一款规定,引起了百丞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人员的关注。该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逾期3年以上,且经金融企业诉诸法律,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情形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百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分析认为,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精神较原来的规定有很大变化。《》规定,对于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的呆账案件只有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才能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而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将原终结执行的条件进行了修订,更强调与财政部《》相配套。 随后,百丞税务师事务所结合现有服务对象继续研究该项政策内涵,发现某银行2007年曾有几笔因不符合原有政策规定而未能报批的呆账,恰好符合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于是建议该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呆账损失。 由于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下发时,该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基本结束,作为总行下属单位,这几笔呆账的报批工作做与不做都不影响内部绩效考核,但如果申请报批没有成功,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针对该银行的顾虑,百丞税务师事务所将该项呆账损失报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作了充分分析:第一,这几笔呆账逾期3年以上,且已经法院强制执行而借款人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完全符合报批的条件;第二,该呆账损失金额巨大,如审批通过,将给该银行节省企业所得税上亿元;第三,凭借对政策的专业分析能力和对审批流程的掌握程度,该事务所能够帮助该银行迅速准备资料并及时按规定走完报批流程,不会影响该行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听取了分析意见后,该银行决定将该项业务委托济南百丞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呆账损失报批业务。 承接业务后,百丞税务师事务所当即组建了呆账核销项目组,讨论取得的内部申请呆账核销调查报告,详细了解贷款从签订时起至形成呆账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借款人、担保人的具体情况。在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后,项目组赶赴客户处开始现场审核工作,同时向该市国税局对审批事项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解,然后出具了《财产损失审核鉴定报告》、《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及《呆账核销的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经交叉审核、三级复核后,迅速将报批资料送至市国税局。审批资料上报后,该所积极跟进并关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资料报送还不到两周时间,税务机关便给出了批复,批复金额与该所核定的金额完全一致。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税务师事务所成功开展代理业务离不开一套完整的服务流程,也离不开敏锐的市场嗅觉,事务所应善于发现并挖掘企业对税务代理的需求,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寻求使客户成为忠实消费者的方法。 责任编辑:小奇 代理与鉴证: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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