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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财税问答平台一周热点—税(2017.11.30)

      关于开展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仅供参考)各位同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等有关规定,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完成。现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时间汇算清缴集中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请需要办理的同仁在上述日期段内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等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二、办理对象(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1.2020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的;2.2020年度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3.2020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一致的;4.不申请退税的。如果您在2020年度是非居民个人,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如果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您就需要办理年度汇算:1.您属于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个人;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3.按年综合计税后需要申请退税(自愿放弃退税除外),或者应当补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高于12万元且应补税金额高于400元;(2)取得收入时,您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您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您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三、注意事项1、是否委托单位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各位同仁,如选择由单位代为办理的,请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梢栽诎旃低程钚瓷昵氡砘蛘呃慈肆ψ试�/财务部填写申请表。2、关于大病医疗支出扣除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日常发生的医疗支出凭据需留存好以备申报时使用。同时,为方便公众,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了互联网查询服务,您可手机下载官方“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椴檠�。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根据政策规定,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金额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可据实扣除。如,某纳税人查询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20000元,则“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5000元(20000-15000)。3、对收入纳税信息有异议怎么办您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收入纳税记录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先就该笔收入纳税记录咨询支付单位。如果您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记录中的某一项,您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并进行承诺;申诉后该笔收入将不纳入您年度汇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您取得了该笔收入,仅是对相关金额有异议,请不要通过上述渠道申诉,可联系支付单位请其更正。4、增加银行卡信息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信息主页面添加用于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建议填报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一类银行账户(最好选择工资卡),并确�?ㄆτ谡W刺�。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2)为了避免退税不成功,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5、捐赠支出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其中特殊情况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情况,包括: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或教育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情形。另外,个人捐赠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可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病毒的物品,可全额扣除。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有其他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需要测算哪项所得扣除缴纳的税款更少,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同时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予以配合。6、年终奖计税方式选择本单位2020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采用单独计税,若想要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的同仁,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工资薪金主页面点击「奖金计税方式选择」,进入选择。【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您仅有一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该笔奖金可以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如您有多笔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度汇算最多只能选择其中一笔单独计税,其他需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在使用网络途径申报时,您可以在申报表“工资薪金”项下的“奖金计税方式选择”中选择将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当您变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时,您的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会发生变化,请您留意。您可根据调整前后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7、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1)您的身份信息不正确;(2)您提交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导致税款无法退还;(3)您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5)税务机关向您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您尚未确认或说明。8、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年度汇算结束后,您需要将与您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已预缴税款、补退税款等相关信息资料留存备查。9、未按期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您是属于需要退税的,是否办理年度汇算申请退税是您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是属于应当补税的,办理年度汇算是您的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则从超过缴纳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10、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11、了解相关信息您也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者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官方、()查询了解相关单位扣缴申报您收入及税款等相关信息。四、其他事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取消单位宣讲会,根据部门需要开展专项人员培训和电话联系方式协助各位同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联系人:****。人力资源部/财务部2021年3月1日为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网校推出课程,助你一臂之力,相关标签: 【个税年度汇算】有注会证书的小伙伴注意 这笔钱别忘了领!

        【问题】纳税人转让限售股怎么确定买入价?【答案】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五、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第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八、9号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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