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房屋继承、赠与直系亲属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越是经济形势复杂的时候,积极的财政政策越要加力增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央政府送上羊年首个减税降费大礼包,让更有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助力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加力增效。 此次国务院会议的部署,正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2015年 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力度 要求的具体体现。此次春节假期后召开的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又确定了一系列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优惠: 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扩大到20万元以内,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在经济低迷时,政府会采用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2015年主要任务时,第一个就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面对今年更加复杂的经济形势,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力度势在必行。 积极的财政政策发力,主要表现为减税和增支两大抓手。此次国务院出台进一步减税降费的系列措施,实际正是更大力度的积极财政政策发力的表现。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2014年,围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为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几乎贯穿全年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成为经济新常态下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稳定经济增长的主旋律。在白景明看来,羊年国务院送上的首个减负大礼包更显力度,不仅继续保持刺激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降费力度,更突显稳定投资的动向。白景明说,一方面,更多小微企业纳入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并且所得税减按20%征收,企业减税后可以有更多的钱用来投资;另一方面,对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实际相当于为个人投资减税,既盘活民间存量资产,又激活民间投资热情。 政府鼓励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入股投资,有助于减少现金投资,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稳定,体现了与货币政策协调发力的特点。 白景明说,对这些投资收益,以前是一次性征收,现在改为分期征收,大大缓解了投资者的现金压力。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拉开了降低企业社会保障费率改革的序幕。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芏嗥笠捣从�,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率不亚于税费负担,希望能降低缴费率为企业减负。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5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前3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后两项只由企业缴费。目前,失业保险费率单位为2%,职工1%,农民工参保个人不缴费�:鲜∧缦乩龌栈镜睦习迦卫龌�,越是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小企业背负的税费负担就感觉越重。 工资上不去,员工流动也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企业可以拿出这部分钱来给员工涨工资,留住员工。 对此,胡怡建说,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只有失业保险与个人福利待遇挂钩较少,并只针对极少数失业人群,这部分降低缴费的比例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救助形式补充,因此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总的来看,国务院送上的羊年首个大礼包减负力度的确很大,除了强调与货币政策和支出政策的配套,还凸显稳投资动向,反映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越来越灵活,财政政策的运用水平也明显提升。 白景明说。【】 责任编辑:泥巴姐 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三项特别注意事项
一、基本案情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 风险提示,当年某制造业企业员工同时从一处中介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未合并纳税。风险应对中,该名员工称自己从事技术类工种,从未在中介机构任职,也未从中介机构取得任何报酬。于是,该员工向稽查局举报了中介机构。 接到举报后,稽查局选案部门进行了初步核实,判断可能存在涉税高等风险,因此按流程立案推送至检查科予以应对。检查人员了解了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查询了该中介机构个税申报明细、获取了实际在岗员工情况,通过比对个税申报情况和员工实际在岗情况,查找出了虚列员工。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对该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负责人无法对虚列的员工做出合理解释,只能承认中介机构为了少扣缴个税,通过虚列临时工、伪造其工资单的手段,向在岗员工发放9万余元浮动奖金的事实。 二、争议焦点: 偷税 还是 应扣未扣税款 检查人员认为,该案件中扣缴义务人少扣缴个税的手段明显属于偷税行为,应当按《征管法》定性偷税处理。案件审理时,审理人员指出,《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偷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适用第二款,即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中明确要求扣缴义务人须具备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情节。本案中扣缴义务人并不具备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的情节。按照 罪刑法定 的原则,因此审理人员认为本案不能定性为偷税处理,而只能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理。 最终,稽查局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向中介机构追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2万余元,并处以1倍�?�。 三、案情分析探讨 (一)本案的法理分析 违法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按照 四要素法 可以将违法构成要件分为: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违法的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本案中,从侵犯客体来看,中介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其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的规定;从客观方面来看,中介机构通过虚列临时工、伪造其工资单的手段,向在岗员工发放9万余元浮动奖金的行为,少扣缴了个税1.2万余元,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具有一定社会�:π�,且行为与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主体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支付工资、薪金报酬的中介机构是法律所称的扣缴义务人;从主观方面来看,中介机构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少扣缴税款。综上,从法理角度来看,本案中中介机构的行为已具备违法的四个要件,且按其情节,中介机构采用了偷税手段,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制定相关税法时应将该类情形涵盖进偷税范畴。 (二)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现状分析 《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无疑属于的偷税情形之一,但法律仅仅将扣缴义务人偷税认定限定在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情形下,可能过于狭隘。首先,纳税义务人会通过查询自身完税记录或打印完税凭证形式监督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情形;其次,税务机关通过申报数据比对可能会发现扣缴义务人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的涉税风险;最后,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大多为单位,纳税遵从度一般较高,面对以上较高涉税风险和较低收益,会进行权衡,一般不倾向采用这种低级手段 偷税 。因此,在现实中,扣缴义务人通过偷税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较少发生。当然,在现实中还存在办税人员或代理报税公司不缴或少缴已扣个税款的情形,但这涉及职务侵占或违约责任的问题,并非属于扣缴义务人偷税的情形,在这里不做讨论。 四、相关建议 本案中,扣缴义务人采用了偷税手段且造成了少扣缴税款结果,但却没有被定性为偷税,原因在于法律制定时仅仅考虑了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情形。实际上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形 在现实中较少发生,另一种情形,如本案中的情形,即扣缴义务人采用偷税手段少扣缴税款的情形却比比皆是。 (一)征管建议。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须重视 两处以上工资、薪金 风险的应对,尤其是纳税人反映其没有取得收入的情形,这可能是扣缴义务人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而虚列人员工资或是为了少扣缴个税将属于在职员工的工资分配给虚列人员,如本案的情形。 (二)政策建议�?悸且陨舷质登榭�,为遏制扣缴义务人用偷税手段少扣缴税款的行为,同时从税法制定应当遵循法理的原则出发,建议修订《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二款,即将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修订为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扣缴或少扣缴税款, 。这样修订后,扣缴义务人如果采用了偷税手段且造成了不扣缴或少扣缴的结果,就可以作为偷税处理,而不仅将扣缴义务人的偷税局限于 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增强了税法的威慑力及合理性。相关推荐:【】 责任编辑:小泥鳅 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