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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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企业完成政策性搬迁当年应报送什么材料?【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 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 拆迁补偿协议;(四) 资产处置计划;(五) 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本文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的规定废止。 )■ 学习财税知识,提升实操能力,只有提高了个人核心竞争力,才能有提涨薪的底气。 实务会员,岗位体系化课程,助力会计职场跨越,分为3阶段好课:会计上岗,总账会计,主管经理。 更多推荐: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