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
【问题】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回答】一、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离职补偿通常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不计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而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仅仅指工资薪金总额,所以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能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更多推荐: 企业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问: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什么时候纳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 责任编辑:泥巴姐 解读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