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出租人涉及相关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题】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回答】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更多推荐: 银行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可以减免房产税吗?
【摘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的销售退回,新旧会计准则的原则规定完全一致,但因所得锐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二者的账务处理随之产生差异。新准则针对汇算清缴前后的纳税调整作了区别说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所编的《中级会计实务》也作了实务举例,但值得商榷。 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商品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有证据证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退回,应作为调整事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数字。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则应按《》的规定予以处理,除冲减收入和成本外还应涉及所得税费用与纳税调整问题。由于新准则下,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因应收账款的冲减,使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纳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故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至于纳税调整问题,还应视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后而有所区别。如果在汇算清缴之前,因销售退回影响的应纳税额可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故应缴纳的所得税的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该分录实际是为所得税预算清缴之前对预计应缴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预算清缴之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而不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对此项规定,新旧会计准则的理解是有区别的。旧准则下,由于所得税会计方法的可选择性,不同方法下是有区别的,其中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其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里的调整分录主要强调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递延税款 其实是个虚账户,并不代表纳税义务或纳税利益的实际发生,这也是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一种表现。 新准则下对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该分录问题颇多,值得商榷。 1.违背了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 实行复式预算以来,会计与税法根据各自的性质与特点作适当分离已形成共识。汇算清缴时,如果对企业的调整事项作调整或调减,是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引起的,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会计人员估错了分录,就要作分录调整,利润总额是不变的。实际工作中,本年度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都是在次年进行的,这个时候,会计账务已结账封死,对调整补交的所得税在汇算清缴之前要做纳税调整,纳税清缴之后则不做调整,因为汇算清缴之后,纳税义务已经结清,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是不能调整的,企业也没有这种权利。 这时公司本年度损益表上体现的利润还是调整前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的部分并不做账务调整。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报表,并不能反映企业单独某一时期利润盈亏的情况;利润表的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计算出来的,不管税法上做如何规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都不调整会计利润。 2.损益的归属不正确 汇算清缴后造成的所得税费用调整,仍是因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报销售退回所致,理应归属于尚未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如果将其列入 所得税费用 则明显有违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同样原因下的损益因汇算清缴前后不同归属于不同年度。其实损益的确认是会计上按会计规则确定的,并不受纳税时间先后的影响。 3.报表项目调整的不一致性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分录一般要作为调整报表项目的依据,该调整分录中的所得税费用分明是强调下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既不用调整报告年度的报表项目,这与其他调整分录不一致,又与企业定期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时点不一致。其实所得税并非按利润总额计征,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定期计征。 4.造成费用归属的随意性 虽然我国近年来,受会计造假的影响,财政部门的会计管制措施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这毕竟是权益之计。权责发生制作为损益确认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计算企业经营成果的主要依据,我们不能违背会计规律,人为地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切割。类似地,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 正确的调整分录应该是充分认清会计与税法的区别,既考虑纳税调整的时间性,也要考虑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归属,故应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上分录中的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较好理解,旨在将所得税费用归属到报告年度。而 递延所得税资产 的确认理由如下: 1.汇算清缴之后, 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已经计征,不得作变动。 2.清缴时计算应纳税额时包含了销售退回商品的利润,致使企业提前缴纳了所得税,可作为税收抵减在上年度纳税时予以考虑。 3.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该指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的制度规定是正确的,《中级会计实务》也有举例,只是举例上因理解不到位造成误导,类似的错误在教材中还多处可见,作为全国权威机构编写的教材实为不宜。责任编辑:冠 重新认识税式支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