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什么是采购?采购的职责是什么?
摘要:2008年起施行的《》及其实施条例结束了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双轨 模式的历史,统一并调整了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要求等等,本文将在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同时对新旧所得税制主要差异进行辨析。 关键词:税率 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于 12 月 11 日正式颁布, 并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为新法) 的颁布实施为各类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快速发展的税收环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旧法) 相比, 主要的变化在于实现了四个统一: 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与扣除标准; 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认识和理清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 区别) , 有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事项, 有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所得税的核算、申报和缴纳。 一、法律地位不同 (不含《》) 1993 年的《》及 1994 年《》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则新的《》是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以2007年 63号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新《》以 2007年国务院令第 512号公布的,不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法律地位上应该高于原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二、纳税主体 旧条例: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新税法: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等,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三、税率 旧条例:税率为 33%。 新税法:税率 25%,非居民企业取得新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所得适用税率为 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 15%。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 (一)在应税收入方面 新税法较旧条例较广和具体,体现了宽税基原则,此外明确了接收捐赠收入为应税收入。规定了不征税收入范围:(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在准予扣除的支出方面旧条例:准予扣除的项目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强调了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且为合理的支出。有关差异较大的有:1.对于工资薪金,旧条例是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新税法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在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方面,旧条例未规定可以扣除,新税法明确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一方面鼓励有能力的企业积极更广泛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与企业财务通则》对职工福利改革精神一致。3.3.在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方面,旧条例规定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 、1 .5%计算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分别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14%、2 .5%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在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上较原来提高1个百分点,鼓励企业在教育、培训方面增加投入。 五、折旧年限及方法 旧条例仅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四)电子设备,为 3 年。根据技术更新的因素缩短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为 4年、电子设备为 3 年。同时对矿产资源企业的折耗、折旧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进行了规定。 六、实行源泉扣除 新税法较旧条例及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及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并对扣缴义务人、方式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七、税收优惠的规定 旧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新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责任编辑:Sylar 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计算最复杂、内涵最丰富的一个税种,它不仅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还要体现 公平 的理念,为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供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对企业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总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的前提下,分析了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主要不足,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建议,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法;税率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产生的积极影响 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 走出去 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 特别纳税调整 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二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 双刃剑 ,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第八,在具体纳税申报方面,现有规定和纳税申报表也有需要改进的细节。在未出台新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具体纳税计算存在�:�。例如,在原有纳税申报表的规定中,对于捐赠支出,当 纳税调整后所得 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这就与新税法精神存在冲突。 3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收收入的多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营的多元化、国际化,及偷逃税、避税手段的多样化、复杂化都给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增加了难度。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需要税务机关内部提高业务素质,还需要有关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一方面要有效监控税源,推进信息化管理,确保多元化申报纳税、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面广、税收基础管理准确。实施重点税源监控制度,落实对煤炭、石油、石化、银行、电力、制造业等重点税源的企业所得税报表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税源监控。另一方面要完善征管方式,遵循税收工作规律,建立 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 的新时期税收管理机制,推进税收质量管理,积极稳妥推行税收质量管理试点。 第二,完善地方税体系,真正做到税源稳定、税权落实、法律保障、征管高效。将地方税建立在稳定可靠的财源基础上,地方税规模能满足地方政府日常经费开支的需要,成为地方政府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财力支柱,为分级财政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同时,相应落实地方政府对地方税的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及其他税制构成要素的调整权,使税种与税权归属相统一,为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税收政策,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手段。同时,地方税体系的运行过程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减少征管过程中主观随意、行政干预,做到依法治税。 第三,减少外资企业寻求避税的途径。对于新法实施后内外资所得税合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提高,税负增加这一根本性转变的实际情况,部分外资即将采取的是,如何将管理总部进行转移并举证,同时应对转让定价的调查。但同时,企业面临的风险将增大,而在被调整关联交易时,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加收罚息的规定。外资企业能借此避税的途径减少了。譬如利润汇出原先无需缴税,而现在则需以10%的税率缴纳。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财会人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现在各级税务单位已对国际惯例有了更多了解,外企可利用的很多因素已经失去。 第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速度。在新的时期,各地经济发展方式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一是应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力,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科教兴鲁和人才强省战略。二是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立足优势领域,以企业为主体,以创新为动力,以人才为根本,以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为依托,以财税扶持为辅,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和海洋综合开发等高技术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科技成果,加快推进产业化步伐,发展壮大一批成长快、关联高、渗透强、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产业群,进一步增强高新技术产业的先导作用。三是应坚持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依靠科技进步,以节能、节水、节地、节约矿产资源和原材料为重点,建立节约型社会。 第五,在税收申报时应加强对明细帐备案检查。例如对福利明细帐的检查,若是私人为私事使用则使用者要交个人所得税,为公司事务使用的可以记入公司成本在税前扣除。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条例》中对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悸堑缴桃嫡写透鋈讼阎淠岩郧�,应加强招待费的管理,因为中国国情的不同,管理层的做法不同,所以招待费不能强行停止,但要明确费用的去向,哪些是为管理层消费,哪些是为销售而花费的。 第六,完善税收优惠制度,进一步向中、西部倾斜。新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坚固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为了配合国家中部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税收优惠应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部分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西部区域发展政策的行业和区域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优化国民经济结构。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今后予以确定。 4 研究方向和预测 由于国内部分企业的所得逐渐转为盈利,偿还贷款能力也大大增强;同时,这些企业还会将剩余资金投向海外,未来国家可能出现的经济状况是国家财力不足,而不是企业缺少资金。所以国家应该适应经济形式的发展,开始设计 宽税基、轻税负 的税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比如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根据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合理的设置税目、税率,使富人多缴税,使广大中、低收入者少缴税。中国有13亿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相对其他税种是大的,另外可以扩大消费税的税基等等。当前所有的企业都从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获益,但是有50%左右的企业既不向中央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又不向地方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它们处于经�?魉鸬淖刺�。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状况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改为企业的利润、资本和其它增值项目的混合体,以便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在这样的税制之下,经�?魉鸬墓驹僖膊荒懿荒伤�。通过理顺利益与负担的关系,政府可以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对其征税,适当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于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和谐的持续发展都有很好的益处。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解决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也是今后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责任编辑:鬼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