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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志峰财税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3日

现金盘亏无法查明原因如何写会计分录?

摘 要: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过不断探索和调整,步入了跨越式发展的轨道,也越来越引起各企业的重视。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诚信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全民诚信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个人诚信管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缺失;诚信建设 1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贸活动。电子商务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电子商务主要是通过EDI(电子数据交换) 和Internet 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 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真正的发展将是建立在Internet 技术上的。 2009年7月16日,《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发布,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受3G业务开展的影响,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也已达到1.55亿,占网民的46%,半年内增长了32.1%,增速十分迅猛。同时,网络安全成为当前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网络钓鱼、病毒、木马等网络安全隐患的存在,给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等应用的开展造成了障碍。根据调查,半年内有57.6%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有1.1亿网民在过去半年内遇到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的问题,占总体网民的31.5%。该报告分析指出,在规�:陀τ萌〉每焖俜⒄沟幕∩�,中国互联网需要由可用向可信阶段发展。 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不断改善。网络购物的用户规模在目前经济形势下由7400万扩大到8788万,增加了近1400万用户;旅游预订受经济现状影响,用户规模比去年年底略有下降;网上支付半年增加达到2370万人,使用率增加4.8个百分点。然而,商务交易类网络应用使用率水平较低,相对滞后;网民对网络交易的信任程度偏低,仅29.2%的网民认可网上交易安全。当问及 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最大问题 时, 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 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 仍然排在了最前面,其被选率占70%左右。由此可见,诚信问题成为电子商务的首要问题,电子商务要快速持续的发展,必须加快诚信问题的建设。 2 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2.1 我国诚信基础薄弱, 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低 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信用卡诈骗等诚信问题每天屡见不鲜,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无商不奸 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同时,消费者喜欢贪图便宜的心理也为不法者提供了机会。 2.2 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电子商务难于运营 我国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而电子商务贸易内的信用评级还完全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所以评级中介机构、评级依据都未得到法律认同,从而评级也就没有法律效力。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存在分割问题。主要由两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一方面是我国以前的信用体系建设本身就是行业性质的,银行、税务、法律、保险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本身没有相互联网,因而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贸易中,即使各行业的信息库进行互联,但是由于行业有些商业信用信息相互保密,造成贸易双方无法从中获得有利的信息。加之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本身诚信价值观念淡漠,而对单位和个人诚信行为监督力度不到位,因此,违反诚信的行为难以让人知悉而受到社会的有效约束,这为诚信缺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信用系统建设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2.3 网络购物的虚拟性、技术上的特点导致买卖双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网上交易双方通过网页交流,难有面对面的沟通,双方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只能根据经验进行交易。在电子商务贸易中买卖双方都对对方的信息不够了解,极易导致产生信任危机,网络交易同样是要讲信誉的。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商家不发布虚假商品、销售信息,即商家的信誉度;另一方面是网络购物者提交订单后不能无故取消,即买家的忠诚度可靠。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难以实现。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用户实际购买和期待购买的商品种类可以看出,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如图书、音像、软件、鲜花礼品、通讯产品等是网上消费的主要热点。在信息不对称下,消费者只选择些商品信息不重要的商品,而对购买卷入度高的大型家电、电子产品以及伴随着休闲行为的服装产品则相对冷清。 2.4 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没有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相适应,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外,再无其他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律的漏洞使得道德意识缺失,网络市场成为一个极为便利的销赃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网上商业活动要遵循传统商业的政策,对发展模式不尽相同的电子商务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3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过程中诚信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诚信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培养全民诚信素质和信用消费习惯 社会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当务之急是大力推广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可信的社会文化环境。目前,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很淡薄。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更需要人们诚实守信,没有全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支持,电子商务就是在沙滩上建大厦,信用机制也会是水中浮萍。电子商务发展技术上的差距,可以通过购买引进或独立开发来弥补,但是良好的信用环境建设和信用意识的培养,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来,这是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3.2 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没有诚信就没有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完善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可查询的网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个资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国互联,继而建立类似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一样的管理和查询系统。不管是个人信用信息,还是企业信用信息,该系统应该是覆盖各方面社会经济活动信用的资信系统。以便于人们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而网络的开放性保证诚信资料的更新。 (2)建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价机制。传统商务中建立直接互相信任关系的做法,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利用第三方资信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和评级,或利用国际信用证来保证交易双方的支付和运输能够顺利进行。电子商务同样如此,也需要适合其发展的网站认证方法。因此,在法律框架之外建立依靠信任机制发挥作用的第三方在线机构,是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政府部门建立信息监管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监管企业自身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的真伪;监管中介机构为各企业发布产品信息的真伪,审核各企业网上交易条款,并进行数字签名。对企业网站和企业发布的产品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应做到及时,处罚力度大,在监管中避免贸易前的背信问题。 3.3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其中包括法学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在此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没有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所以我们需要加快信用立法,这样才能有效地调节和抑制公民过度的利己思想和言行,维护网络交易的有序地进行和正常发展。法律、法规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和修改,可出台《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等,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 3.4 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仍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网上交易所追求的根本利益。电子商务企业要及时了解并满足用户的最新要求,必须提高产品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服务,提高网络在线以及网下的服务水准;要求企业将网上业务与网下服务相结合,对用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诚恳地做出解释;为了方便消费者咨询、查询和投诉,可提供类如800热线电话或人工服务等传统手段;对于仓促做出决定的顾客,同意他们在一段时间修改订单;经常与用户保持联系,使用户从信任产品到信任企业,由信任企业到信任企业的未来,从信任企业到信任整个电子商务,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丽丽.论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现状及对策[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2]苏翠萍.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分析与对策[J].成才之路,2009,(12). [3]程佳聪.电子商务中的诚信危机与对策探析[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4]邱业伟.电子商务诚信缺失与诚信的构建[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1). [5]张岩,王昌陆.浅析我国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07,(36). 【】 责任编辑:老A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税收的双轨制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意义探寻 从宏观方面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阶段,除完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安全外,适时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角色,不仅需要从观念上进行探讨,更要从经济制度上进行规范。税制的改革正是调节社会利益格局、调整政府职能的有效措施。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直接改变近年来社会分配明显向政府过度倾斜的趋势。这对纠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长期以来的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偏好会有很大作用。只有从经济制度上调整政府角色关系,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的社会转型、经济转轨。 从微观方面看,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是在保证国家财力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的适度让利,改善企业经营环境、减轻企业压力。对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来说,有利于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增强自身的造血机能;对新兴企业来说,有利于其起步生存、发展壮大。尽管从33%到25%,似乎只有8个百分点,但它对企业发展隐含的乘数效应绝不止这些。而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让利,受益的不只是企业,还包括企业员工。企业有更多盈余来增加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不仅能使老百姓直接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改善产品供求关系,增强企业的再生产能力。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剖析 (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目前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了许多问题,如内资企业税负不公平;由于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享受外资优惠待遇,造成国家税款大量的流失。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将逐步与内资企业统一。 (二)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目前我国现行的总体税负较高,部分地区一些企业总税负达到45%,甚至60%。因为消费水平与收入水平直接相关,所以目前我国的税收结构对于消费水平起着制约作用。因此税率调整,不仅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新税率统一确定为25%,从国际数据来看,这一税率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相关财政数据显示,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我国新税法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之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做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优惠税率的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其次是优惠行业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这将进一步促进国内企业技术革新和产业的升级。 Ufile,你的论文中心 最后是优惠过渡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的税率。即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法实施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如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评价 (一)公平税负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在改革开放初期,考虑到对外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鼓励吸引外资,国家对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确有必要。而面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新形势,就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来安排新的税制。新税法未来实施后,可以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也将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更趋成熟。 (二)特定优惠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是调整企业利润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节能和环保问题是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提出对企业利用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可以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它们的纳税所得额可以进行必要的扣除。新税法利用优惠政策将发挥调控作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 (三)激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但扣除率从3%提高到12%,扣除基数也从 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为 利润总额 ,鼓励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予以扣除,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新税法的反避税措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统一内资与外资企业税制外,还充实了反避税方面的内容。目前,企业或到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内地投资,以享受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或将内地投资收入汇到避税地的注册公司,然后将这些收入算作投资汇回内地,并与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待遇。针对避税与反避税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基本限制了我国企业在国际避税地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的做法。 (五)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限制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主要表现为: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为减低经营中权益资本风险,总会设法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而不愿意投入较多的权益资本。资产负债率过高,一旦企业倒闭,就会使银行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避税进行了控制,第四十六条规定 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将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Ufile,你的论文中心 参考文献: [1]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磊:《论资本弱化税制》,《涉外税务》2005年第10期。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4]《金人庆关于草案的说明》, . 责任编辑:冠 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制相协调的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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